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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認為豐縣八子案的判決合理嗎?

豐縣八海案壹審宣判。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董誌敏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史立忠、桑和牛、譚、霍永渠、霍福德犯拐賣婦女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年、13年、8年6個月、8年,並處罰金。

這壹判決結果引來網友熱議。很多人認為量刑過輕。今天,我們來分析壹下這個判斷及其原因!

我先說說為什麽這個案子有的人被判了,有的人沒被判。有壹個“追訴期限”的問題。下面引用壹些法庭解釋。

根據刑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追訴期限為20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本案中,史立忠等人犯了拐賣婦女罪,造成了嚴重後果。最高法定刑罰是終身監禁。而且,史立忠、桑和牛、譚、霍永渠、霍福德在拐賣婦女犯罪中起突出作用,情節嚴重,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和社會影響。因此,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5人批準起訴。李某玲、劉某珠在* *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情節較輕,不報請批準起訴。

讓我們談談董誌敏被判九年是否合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可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沒有造成死亡或者重傷,壹般在三年以下,現在判三年;虐待罪最高刑期七年,現在刑期六年六個月,合並執行九年。這被認為是對他的坦白從輕處罰,所以被認為是對現有罪行的最大限度的處罰。

很多網友問,為什麽沒有強奸?

我覺得應該有強奸,但是沒有強奸。唯壹的解釋是,結婚證在這裏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法院也認為其與受害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否則,結果完全不同。如果沒有結婚證,這麽惡劣的情節肯定不輕。

司法實踐中,婚內強奸雖然難以定罪量刑,但法律明確規定,丈夫使用暴力手段長期強行與妻子發生關系,並對妻子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傷情證明和證人證言也可構成強奸罪。這次董誌明沒有被判強奸罪,而是虐待罪,只能說明法院認為董誌明的暴力目的不是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而是虐待。

這背後還有壹些人也應該被追究責任。

那些縱容事情的當地村委會和行政部門也有很大責任。村委會是最了解村民生活的基層單位。哪怕村裏多了壹條狗,村委會也會知道。而且壹個大活人婚姻登記弄虛作假,超生八子計劃生育管理失控,被拐婦女被鐵鏈鎖著長期得不到解救,都是村委會和行政部門的失職。我覺得相關部門應該查查這些人。

最後我想說,不管這些人受到了什麽樣的審判,對於受害者來說,可以說他們的人生已經毀了,這些傷害是不可逆的。保護女性不能只靠法律,如何把這種事情扼殺在萌芽狀態,值得我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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