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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對執行程序違法性的認定

程序性違反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性要求,包括方式、步驟、順序、時限等。對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應當依職權進行辨認、勘驗、詢問、核對,或者應當采取證據保全措施而故意不執行,導致判決錯誤的,如許可、遺漏、行政步驟逆轉、形式要件不足、程序要件缺失等違反法定期限的情形。法官的程序違法屬於審判階段的程序違法。總的意見是把他發回重審,法官在法庭內接受處罰。故意違反法律、司法紀律和司法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拖延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規定處罰。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如果程序違法,可以申請申訴或者再審。違反程序的法官可以向法院領導報告,也可以同時向監督部門反映情況。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序:

(a)司法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二)應當回避的法官不回避的;

(三)無法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的;

(四)非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法官的審判程序嚴重違法怎麽辦?

1.收集證據,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訴。只要情況屬實,高院將決定立即停止執行並解除凍結,重新審理此案。

2.縣級法院違法辦案是常有的事。最好的辦法就是趕緊走完程序,上訴。

3.中級人民法院大多公證,但在明顯不公有明顯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下,不易改判,所有案件都通過調解解決。4.即使執行程序違法,沒有上級法院改判也會繼續。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第四十三條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四十四條因私違反規定,迫使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撤訴、接受調解、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損害其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四十七條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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