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見的音樂動機不能作為判斷是否抄襲的依據,比如67123,632等等;
2.常見的表達手法不能作為判斷抄襲的依據,如急停、掉落等。
3.單句的同壹旋律不能作為判斷是否抄襲的依據,比如詩人的作品,熱情的鬥士;
4.同樣的節奏不能作為判斷是否抄襲的依據,除非有特別明顯的純打擊樂段落抄襲,比如四平三連音前的四分音符組合。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1,抄襲,抄襲;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進行錄音錄像並發表的;
5.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6.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7.制作或者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
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向公眾傳播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銷售假冒藝術品的;
(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