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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發布的關於保險公司業務活動和規則的監管規則或規範性文件有哪些?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保險法》為核心,以保險行政法規和規章為主體,以規範性文件為補充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由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四個層次組成。

第壹個層面,保險法。6月1995+10月1日生效的《保險法》,標誌著我國保險法制建設的壹個裏程碑。這部法律對規範保險市場、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落實保險監管職責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適應保險業對外開放和改革發展的需要,該法於2002年和2009年進行了修訂。2009年6月5438+10月1日生效的新《保險法》,更加註重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堅持防範化解風險、規範市場秩序,進壹步完善商業保險的業務規則和監管制度框架,解決了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狹窄、資金運用渠道有限、保險監管手段和處罰力度不夠等壹系列問題。新保險法立足保險業實際,從根本上提高了保險業法治化水平,為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第二個層次,保險行政法規。在我國保險法律體系中,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有三部:壹是2001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有效促進了外資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更好地適應了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保險業的發展;二是2006年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順利運行,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三,2012年頒布的《農業保險條例》為我國農業保險的持續穩定發展提供了可行的制度保障。

第三層是保監會的部門規章。根據《保險法》授權,中國保監會有權制定和發布保險業監督管理條例。截至2014,10,中國保監會現行有效的保險行政法規有50件。根據調整對象的不同,保監會部門規章主要分為保險業務主體管理、保險產品規範、資金運用規則、人員管理、償付能力監管、業務規則、實施依法行政等七大類。

第四個層次,規範性文件。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作為上位法的補充,是我國保險監管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根據調整對象的不同,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主要分為九類,即綜合類、機構管理類、財產保險類、人身保險類、資金運用類、會計類、保險統計類、中介類、審計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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