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內容的合法性,其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協議內容應簡明直接,根據協議類型明確約定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合同解除條件、有效期等要素;
3.協議各方的信息真實準確;
4.簽名和印章是真實的。
合同應具體滿足以下條件:
1.合同或協議的當事人應為兩方或多方,而非壹方,應通過平等自願的協商訂立;
2.簽約主體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合格人員(包括自然人、法人等。),能夠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內容,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相關合同和協議;
3.簽訂的合同、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不違反公序良俗;
4.合同或協議的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價格或報酬;
3.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4.違約責任;
5.解決爭議的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第四條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第壹款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