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也叫無效行為,是違法行為的壹種,違反了法律。不同於客觀上的違法行為,行為人在實施該行為時主觀上存在過錯,從而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主觀過錯是指兩種主觀狀態:故意或過失。根據違法的性質,違法行為可以分為刑事違法、民事違法、經濟違法、行政違法等。根據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可分為壹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
違法性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違法是指壹切違反現行法律的行為,包括壹般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狹義的違法是指嚴重違反法律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違法與犯罪的聯系是犯罪壹定是違法的,違法不壹定是犯罪。不同的是,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比違法行為更嚴重。大多數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違法行為承擔行政或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和其他行為是有區別的。首先,違法行為不同於不道德行為。許多非法行為是犯罪行為,也是不道德的行為。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是不道德的行為。同樣,壹些不道德的行為也不構成違法行為。其次,違法行為不同於法律上無效的行為。當然,違法行為不能產生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希望的有效結果。但不能認為所有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有些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不構成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出示執法證件時,可以查驗身份證:
(壹)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控制時,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緊急情況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重大活動期間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人民警察拒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