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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壹下買賣毒品和中間賣毒品的區別

法律分析:1,在毒品交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中間人不是毒品交易的主體,在交易中處於中間地位,有助於促進毒品交易。中間商雖然處於毒品交易鏈條的中間,但在每壹個具體的貿易環節,他都是毒品交易的主體。在上壹個交易環節中,他扮演的是下家的角色,在下壹個交易環節中,他扮演的是上家的角色,對交易的發起和達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2,* * *是否不同於犯罪。中介介紹人在藥品交易主體的藥品買賣行為中起到幫助作用,往往被視為交易中壹方的* * *違法者。中間的毒販和前後環節的毒販之間的關系不是犯罪關系,而是家族關系,是上家下家,上家對下家。

3.有無盈利和盈利方式不同。中間人不以盈利為重要要素,報酬也不是通過“吃差價”實現的,而是來自交易壹方或雙方支付的報酬。中間的倒賣者必然會從毒品交易中獲利,他們會通過低價買入,高價賣出來獲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責任,予以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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