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立遺囑人生前唯壹或最後公證的遺囑,從立遺囑人死亡時起永久有效;如果在公證遺囑後,立遺囑人又立了與其相抵觸的新遺囑並進行公證,則前壹份遺囑將被後壹份遺囑所取代,不再生效。
遺囑公證程序:
1.立遺囑人申請: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到居住地公證處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必須填寫公證申請表;
2.公證處受理:公證員需要審查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有權處分待處分的財產;
3.遺囑審查: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員同時辦理,公證員在辦理遺囑公證時應當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公證員辦理時,至少應有壹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上簽名並記錄在案;
4.批準出具證明:公證員審查後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由公證員起草公證書,連同文件壹並提交批準;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5.公證書的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認可之日起生效;
6.領取公證書:立遺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公證書;必要時,也可以由公證處送來。由公證處送達的,遺囑人應當在公證書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編號。
綜上所述,遺產公證書壹經辦理,長期有效。公證書沒有時間限制。辦理房地產公證書時,當事人應當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公證申請表和公證房地產的產權或所有權證明等。,經公證員審核後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