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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1條的內容是什麽?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在我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犯罪時,父母要承擔壹定的責任。關於監護,我國的法律很多,其中最新的民法典(2021 1實施)也有修改,有專門壹章是關於監護的。那麽新民法典第31條的內容是什麽呢?請看下面我給的文章。

1.民法典第31條的內容是什麽?

《民法典》第三十壹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第二,監護人的順序是怎麽確定的?

1.就未成年人監護而言,首先,父母在場的情況下,應當是監護人。其次,父母死亡,父母的監護人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再次,如果父母沒有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的人不想當監護人,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但必須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非故意表示,僅自然意思);協商不成(沒人想當監護人或爭著當監護人),由相關部門指定;沒有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由有關部門擔任監護人。

2.就成年人監護而言,首先,在成年人需要監護之前,完全可以以書面形式訂立附延期條件的合同來確定其監護人;其次,有監護資格的人沒有上述情形的,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再次,不確定的,要具體說明;最後,如果沒有合格的監護人,則由相關部門充當監護人。

於是,根據《民法》第31條規定,父母沒有監護義務時,法院可以指定居委會、村委會或者其他指定監護人承擔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當事人不服指定監護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民法典》增加了指定監護人的規定,以確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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