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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壹因的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則是“壹事壹理”的法律規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涉及多個不同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充分說明和引導。經充分說明,當事人仍拒絕澄清訴訟請求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壹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層含義:

首先,當事方不得重新起訴已經提交法院的案件;

二是判決生效後,案件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有爭議的法律關系再次起訴。從法院的角度來看,這是不可接受的。所謂“壹物”,是指同壹當事人,同壹法律關系,同壹訴訟請求。因為同壹事件已經被法院受理或者法院判決,當然不能再起訴,法院也不應該再受理,以免做出矛盾的判決,避免當事人糾纏,引起訴訟。

綜上所述,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涉及多個不同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充分說明和引導。經充分說明後,當事人仍拒絕澄清訴訟請求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鑒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提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發表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時,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明,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檢查人員、當事人和被邀請的參加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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