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指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壹般要經過三個主要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下面詳細介紹這三個階段以及相關的操作步驟。
1,調查階段:
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犯罪行為,收集相關證據。主要步驟包括:
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犯罪行為立案,成立專案組負責偵查。
詢問調查: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調查,並記錄相關的證言和供述。
公安機關通過搜查、勘驗、檢查,收集有關物證和證據材料。
2、審查起訴階段:
在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負責綜合評估偵查機關提交的證據,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主要步驟包括:
案卷審查: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提交的案卷進行詳細審查,核實證據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進壹步偵查:案件證據不足或者需要補充證據的,檢察機關可以要求偵查機關進壹步偵查。
起訴或不起訴:檢察機關根據審查結果,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如果不起訴,則終止刑事訴訟程序。
3.試用階段:
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對被告進行審判並作出判決。主要步驟包括:
聽證:法院組織聽證,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和證據,進行調查、質證等程序。
審判決定:法院根據對案件的審理和研究,做出相應的判決或裁定。
審判程序終結:判決、裁定生效後,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終結。
概括起來,刑事案件1包括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在每個階段,不同的法律機關承擔不同的責任和任務。了解刑事案件的不同階段有助於當事人了解自己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權利,並選擇適當的行動。另外需要註意的是,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可能會有特殊的程序步驟和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