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體如下:
1.監獄人民警察在執行刑罰時,應當保障罪犯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2、在監獄內被犯人毆打的,由當事人或其家屬向監獄看守人員,或上級監獄幹警舉報監獄犯人的違法行為。
家屬去看守所會接到通知,接到通知的時間壹般在羈押後24小時內。因為公安機關在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會立即將其送看守所羈押。並且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必須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在上述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家屬。
2.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看守所在押人員的武裝警戒和押解。看守所對執行職務的武警進行業務指導。看守所的監督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看守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獄。被判死刑但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佩戴額外的裝備。經看守所所長批準,有事實表明可能犯罪、暴亂、逃跑或者自殺的犯人,可以使用機械設備。緊急情況下,可以先用,然後向看守所所長匯報。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解除。看守所實行壹日生活制,在押人員嚴格按照既定時間作息。在押人員晚上有時間看電視,電視結束後,會按照時間表輪流值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四條監管看守所在押人員,必須堅持嚴格警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文明管理,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和虐待罪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