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政府環保部門可以對企業進行查封。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光輻射和電磁輻射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明確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和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通過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
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條
排放汙染物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采取限產、停產、整改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第三款: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采取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的;
水汙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條
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產、停產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自設置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排放水汙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