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公司總經理合同到期未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應向金山支付賠償金?

公司總經理合同到期未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應向金山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條件下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拒絕續訂的,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單位維持或改善原工作條件,職工仍不續簽的,不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上一篇:公共傷害的認定標準和賠償標準
  • 下一篇:2022年內蒙古法學考試主觀題報名時間、方式及入口【9月27日起】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