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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認定鄭州女大學生負車禍全責。貨車司機會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女大學生杜某和朋友在鄭州乘坐網約車時發生車禍死亡,同乘部分乘客受傷。經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鑒定,重型貨車司機劉某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行駛(闖紅燈),同時超重並撥打手持電話。劉應對所有事故負責。

據了解,事發後,因事故當事人劉某拒不履行職責,有叫車服務和高德出租車第壹時間成立重點小組,已經墊付了事故中死傷人員的相關費用,並表示今後將繼續履行服務平臺責任,協助死傷人員親屬妥善處理安全事故和治療相關事宜。

車禍發生後,親屬初步懷疑當事人沒有網約車運營資質,而高德打車,對出租車服務持否定態度。有過錯就有責任,有理有據。如果真如被告家屬所說,存在“被告乘坐的網約車沒有相關有效證件”、“違規上路載客是違反規定的”、“發生事故時車輛超速行駛”等情形,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政策法規,不僅網約車駕駛員,相關服務平臺也要承擔相關法律法規的責任。

現階段,從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認定來看,這起安全事故的全部責任在重卡司機劉。根據高德對此事件的回應,在事故方重型卡車拒絕履行相關責任的情況下,重點課題組先行墊付了傷者的醫療費用和死者的喪葬費。但是有叫車服務,顯示已經推動車險公司對死者進行相關賠償。這種應對策略彰顯了以人為本精神的精髓,肩負了社會公平的責任,有利於事件的妥善處理,網絡平臺的勇氣值得肯定。

但是,服務平臺履行職責,並不意味著責任方可以“溜之大吉”。從法律上分析,重型貨車司機劉不僅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了工作人員傷亡的嚴重危害,而且拒不承擔相關責任。可以說性質惡劣,情節惡劣。有關部門應依據刑法追究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劉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處罰。劉拒不履行的,還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值得壹提的是,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責任不能免除相應的民事訴訟責任。司機劉也應承擔造成此次安全事故的相關侵權責任。

什麽是正義?公平正義不是宣傳口號,而是深藏人心、契合人心、聚焦公共利益的擔當勇氣。車禍的發生很不幸,值得憐憫和關註,更需要明確相關的法律法規。責任考核雖然分了兩部分,但責任追究不能止步,相關部門必須對有過錯的人給予相應的處罰,讓類似情況不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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