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今,青少年犯罪不再罕見,在某種程度上,它已經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但究其原因,有社會風氣、生活環境、家庭氛圍的原因,但根本原因還是未成年人不夠成熟。因為未成年人身心都不成熟,獨立性差,喜歡集體玩耍。如果和有不良行為或犯罪行為的人混在壹起,就容易被感染,形成犯罪團夥。團夥成員壹般不固定,屬於松散型,隨時可以糾正犯罪。這些人在作案時對彼此都是見義勇為,在作案過程中他們的危害也在逐漸升級。正如壹位法律工作者所說,少年犯罪,壹個人膽小如鼠,兩個人英勇如牛,三個人無法無天。社會各界應該更加關註青少年犯罪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進行專項矯正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下,實行綜合治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家庭等。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及時消除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種消極因素,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