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
關於辭職時間的法律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1.員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員工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後主動離職,無視用人單位的賠償請求,用人單位不得為員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轉移手續;
2.員工離職後長期留在原用人單位,會導致員工無法辦理正常的用工手續,無法拿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資料,無法繳納勞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 經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裁減人員方案,可以裁減人員: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整頓,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調整經營方式,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或者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