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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定,10歲以下的人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定,16周歲以下公民。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滿65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贍養。

對貧困人口支持的內容包括:

1,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2.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3.提供疾病治療;

4.處理喪事。

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相銜接。

法律依據

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十壹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由*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訪證明、群眾評議、信息核實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步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了解居民生活狀況,對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應當主動給予供養。第十八條特困供養人員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後,終止供養並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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