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證明也叫“單身證明”,法定全稱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證明當事人到壹定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的書面憑證,壹般由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出具。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自2015年8月27日起,除涉臺公證事項和哈薩克斯坦等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出具證明外,為保護大陸居民和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各地民政部門將不再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在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供XXX(申請人)在XX國(或臺灣省地區)進行XX公證使用,其他事項無效。
各地要高度重視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確保按時完成《民政部關於加強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的通知》(韓民[2065 438+03]183號)規定的各項任務。省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大資金和人力投入,不斷完善本省(區、市)婚姻登記信息庫。各級婚姻登記機關要加快紙質歷史資料重錄工作,為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部門查詢當事人婚姻登記記錄提供有力支持。
做好政策落實和宣傳。各地要從轉變政府職能、方便群眾辦事、堅持依法行政的角度,統壹思想,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這項工作落實到位。與相關部門共同落實部門間信息核對的具體措施,讓這項簡政放權的工作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在服務窗口(大廳)公布婚姻登記記錄註銷(不存在)的相關規定,並通過各種渠道,特別是通過微信、微博、網絡等新媒體大力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法律依據:
民政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有關工作的通知(編號)
第壹
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涉及臺灣的公證事項和哈薩克斯坦等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出具證明外,為保護大陸居民和中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各地民政部門將不再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