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根據《司法部關於確定放寬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資格條件地點的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自治區所轄縣(旗),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將報名學歷放寬至法學大專學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前述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學院和專科學校,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具有港澳臺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經學歷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律師執業許可證被吊銷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8條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2年,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判終身不得報名國家司法考試。
3.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港澳居民
1.身份條件。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其他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
為確認申請人的上述身份,申請註冊時,申請人應向接受註冊的機構提交下列文件及復印件:
(壹)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特別行政區護照。
(二)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以及特區身份認證機構出具的未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的證明。
報名時,現場查驗後立即交回上述證件原件;副本由接受註冊的機構保存。香港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必須經中國委托的公證機構公證,中國委托的公證員名單可向中國委托公證人協會(香港)查詢;澳門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必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機構公證。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港澳居民,其身份證件已經公證的,可免於對其身份證或身份證件復印件進行再次公證。
2.學歷。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持有內地高等學校的學歷證書,可以直接向接受註冊的院校申請註冊;持有香港、澳門、臺灣省高等院校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
為方便港澳居民申請學歷認證,在報名開始前,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將以適當方式受理申請人的學歷認證申請。
報名時必須提交符合上述要求的有效證件及復印件。學歷證書原件和學歷認證證書原件現場查驗後退還;副本由接受註冊的機構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