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關於立法架構
反家暴法是在反家暴的實際工作中產生的。從立法體例來看,分為總則、組織機構、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立法目的有四種:壹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二是保護家庭成員特別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三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第四是確保和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諧與平等。自從這項法律於04年5月6日生效以來,不到壹年的時間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其立法結構有以下特點:壹是與現行婚姻法等法律接近;二是與近年來國家相關機構出臺的指導意見形成的法律體系不盡相同;第三,立法結構與現行的反暴力法聯系不緊密。
第二,關於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受害人。由於我國反家暴法主要規定了國家幹預和國家保護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受害人在人身權利受到侵害後往往得不到救濟。因此,有必要對《反家暴法》進行壹些必要的修改,降低保護受害人的力度和範圍。首先要明確國家和社會幹預的力度和範圍。因為如果侵犯人身權僅限於家庭傷害和身體虐待的方式,只有這些行為限制了國家幹預和國家保護。因此,侵犯個人權利的行為應擴大到所有受害者。
第三,關於法律適用
目前《反家暴法》雖然也有相關規定,但並不涉及對家暴的處罰。只是在婚姻法的基礎上細化為立法原則之壹,讓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更好地履行反家暴職能。此外,相對於其他法律,反家暴法更強調對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因為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護受害人的權利。但實際情況是,除了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有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作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那麽這些行政機關有權利發給誰呢?是否應該區別對待?對此,我們認為有必要對反家庭暴力法進行專門修改。因為在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組織在處理相關事件時,應該是專業化、人性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