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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國家都有知識產權的海關執法。

法律主觀性: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可分為依申請保護和依職權保護兩種模式。兩種模式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海關幹預的程度和權利人承擔的義務上。(壹)申請保護,是指海關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對涉嫌侵權的貨物采取扣留措施。根據保護申請,具有以下特征:(1)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後,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無需事先向海關總署備案其知識產權;(2)海關不負責監管涉嫌侵權貨物的進出境;(三)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海關提供與涉嫌侵權貨物價值相當的擔保;(3)海關無權調查貨物侵權行為。海關扣押涉嫌侵權的貨物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海關扣留貨物後20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未通知海關協助扣押的,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貨物。可以看出,申請保護的方式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關於海關中止的規定基本壹致。由於海關在申請保護模式下不會主動停止侵權貨物的進出口,因此申請保護模式也被稱為“被動保護”模式。(二)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監管進出口貨物過程中,對發現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采取扣留、調查和處理的措施。"依職權"壹詞來源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拉丁文exo-official。依職權保護具有以下特點:(1)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將其知識產權事先向海關總署備案;(二)海關暫停備案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的放行,並書面通知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三)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涉嫌侵權貨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人民幣;(5)海關有權對侵權貨物進行調查和鑒定;無法確定侵權貨物的,海關應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六)海關有權沒收其認定的侵權貨物,並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七)海關有權依法處置沒收的侵權貨物。在依職權保護模式下,海關有權主動停止侵權貨物的進出口,因此依職權保護模式也被稱為“被動保護”模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護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如實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並提交證明相關知識產權合法使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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