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54條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
關於依法妥善處理高空拋物案件的意見二。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高空拋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4.充分認識高空拋物體、落物的社會危害性。高空拋物和落物損害人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和糾紛。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高空拋物的現實危害,深刻認識運用刑事手段懲治具有嚴重情節和後果的高空拋物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懲處此類犯罪行為,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此類行為。
5.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綜合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的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的位置、被拋物體的情況、造成的後果等因素,準確確定處罰。
故意從高空拋擲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以傷害、殺害特定人為目的實施上述行為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有關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追究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