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應判決準予離婚。配偶壹方與他人造成婚姻關系破裂、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這壹規定,我們可以知道第三人或者其他人是否可以得到因壹方的過錯導致婚姻關系受損或者滅失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這說明,如果無過錯方通過,是不能直接拿到離婚訴訟的,有罪方有權因重婚、家庭暴力或者其他重大過錯請求損害賠償。但如果離婚判決僅僅因為共同過錯(重婚或家庭暴力)而達不到這壹點,則無過錯方不能主張賠償。因此,如果沒有這種賠償請求權,是不可能得到的,或者配偶、第三人經過對方人後與他人共同生活或者侵害對方,造成嚴重困難的,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對於非配偶和第三者或無過錯方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在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解釋為無利害關系人和第三人可以無過錯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3、夫妻過錯認定標準及相關責任
從立法角度,該條強調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外情的特殊處理。那麽在這個法律條文中,婚外情是“過錯”還是“過失”呢?是婚姻制度中極其重要的壹環!我國大多數人認為,婚外情應該以重婚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有忠實於對方的義務;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國家出於對家庭的關心和愛護,尊重和保障因重婚對他人沒有過錯的壹方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雖然在這種前提下,由於配偶壹方出軌導致離婚率逐年上升,但隨著婚姻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異性成員加入“婚外情”隊伍,不僅導致家庭暴力越來越嚴重,也導致離婚率逐年下降。這壹司法解釋為司法機關解決此類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參考價值,在壹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婚姻家庭的作用。但需要註意的是,這壹制度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並未納入立法規劃和法律體系,也未被視為壹項,這意味著需要更多的司法解釋來進壹步完善和明確這壹制度適用中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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