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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百泰筆下人物的壹生

1931年春,我專程到莫斯科,請* * *東方部回國參加國內革命鬥爭。5月,梁柏泰秘密回國,參加國內革命鬥爭。7月到達閩西蘇區,留在閩西蘇區。9月隨劉伯堅到達中央革命根據地。同年,11.7,中華蘇維埃第壹次全國代表大會在瑞金召開。梁柏泰出席大會,當選為大會主席團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大會通過了梁百泰起草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大會前後,梁百泰還參與了《中華蘇維埃婚姻條例》和《蘇維埃政府組織法》的起草。

以毛澤東為主席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後,梁柏泰壹直從事臨時政府的司法工作。與何叔衡壹起開始了建立蘇維埃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的工作,先後任臨時政府司法人民委員會副部長、內務部副部長兼代理部長、臨時最高法院法院法官、臨時總檢察長、司法人民委員會委員。

在中蘇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後的短短兩年多時間裏,梁柏泰制定了《革命法庭條例》、《革命法庭工作大綱》、《看守所章程》、《中蘇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中蘇和中國司法程序》等10多項法規,建立了中蘇司法制度。

此外,梁百泰還先後擔任《紅色中國》代理主編、蘇聯大學委員會委員、中央審計委員會委員。1933年6月,任第二次全蘇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委員、重要文件起草委員會委員。他負責起草與代表大會有關的重要文件,並親自修改憲法大綱、婚姻法和組織法。7月,根據人民委員會的決定,對選舉法進行了修訂並定稿。9月中央蘇區南部18縣縣區兩級蘇維埃政府內務部長參加的選舉會議上,作了選舉法和全蘇會議準備工作的報告。他還在《紅色中國報》上發表了《蘇祥·蘇祥向全市選民作工作報告》、《關於選舉法若幹問題的說明》等文章,詳細具體地指導了選舉工作。

1934 1月,出席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當選為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代表大會秘書長、法律委員會主任。被大會選為第二屆中央政府執行委員會委員,並在執行委員會第壹次會議上作了關於重要組織原則的報告,當選為司法人民委員會委員。此外,他還擔任過《紅色中國》的代理主編,蘇聯大學委員會和中央審計委員會委員,擔任過瑞金紅軍烈士紀念塔和中央臨時政府禮堂的總導演。

1934 10中央紅軍主力被迫長征。梁百泰留在中央蘇區,堅持鬥爭。曾任中共中央中央支部委員、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以陳毅為主任)。他帶領軍民清場,安置傷員,解決軍隊物資,妥善處理大量文件。在敵人日益嚴重的圍攻中,他們被迫用樹枝突圍。1935年3月,梁百泰等人率中央政府機關部分人員在突圍中受傷被捕,後被敵“鏟* * *團”殺害,時年3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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