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資產證券化涉及的結構化融資技術比較抽象,還沒有大範圍推廣。壹般情況下,原權利人對證券化項目的相關知識知之甚少,因此評級和律師有必要對應該選取哪些基礎資產、提取哪些領域信息做出清晰、充分的說明。初始入池標準有助於原始所有者盡快關註可認證基礎資產的基本特征。
律師在確定初步入池標準時,不僅要對標準進行合法控制,還要對近期同類項目的入池標準以及監管部門的最新政策、傾向性意見或做法進行分析研究,結合發行目的提出完善初步標準的建議。
同時,評級機構、律師、審計師、券商確定自己需要的現場數據,這些數據反映的是基礎資產的信用信息,需要盡可能全面完整,並能由原所有者有效、簡便地提供。這些字段和數據將成為所有中介機構的主要內容和出具專業判斷的依據。
(二)原始權益人選擇替代基礎資產,中介盡力而為。
各中介在初步的入池標準和需要收集的實地資料的基礎上,做出最佳調整的清單(包括面試問題清單),提交給原權利人。原所有者選擇備選基礎資產,並根據所有中介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基礎資料和說明。
律師竭盡全力的材料,大部分都是由原權利人提供的。必要時,律師可以到債務人、工商部門、國土部門、房管局、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招投標中心等部門調查核實。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是律師盡心盡力的常用網絡平臺。為了提高團隊盡力效率,根據筆者所在團隊的經驗,律師可以針對現階段的基礎資產設計三個清單文檔:盡力材料清單、盡力對象(問題)清單和盡力信息清單,做好每個盡力對象的情況記錄、問題風險預警和反饋處理。清單文件的內容是律師將合規要求轉化為具體數據和信息指標的結果,最能反映律師的相關經驗、技能、智慧和專業水平。
(三)根據中介機構的建議,進壹步篩選入池資產或修改入池標準。
對於已被法律確認存在合規問題的基礎資產,中介機構應密切關註並積極設計補救措施。對於可以補救的,要根據其評級等級重新評估入池的價值和必要性;存在嚴重法律問題、律師認為不能放入池中的基礎資產應當剔除。
正是因為律師的意見對選定的基礎資產是否放入池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律師在發表相關否定意見時要謹慎,要有充分的理由,實在找不到補救辦法或者補救的成本太高。
對於確定進行匯集的基礎資產,可根據總體水平對匯集標準進行修訂。總體水平高於初始入池標準的,應提高標準,有助於提高資產信用;總體水平低於初始入池標準的,在法律規定的下限以上可適當降低或取消部分標準,以保證發行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