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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完備階段的環境立法有哪些特點?

環境法完備階段環境立法的特點如下:

壹、西方國家:

1,增加內容:

許多國家將環境保護寫入憲法,壹些國家將環境保護作為國家的壹項基本職能。許多國家制定了全面的環境保護基本法。

2、指導思想:

環境政策和立法采取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指導思想。把環境保護從汙染防治擴大到整個自然環境的保護,加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立法。

3.調整:

生態法觀在國家立法中受到重視,並滲透到其他部門法中。環境立法的完善和環境保護社會關系的全面調整,使環境法從傳統法律部門中分離出來,形成了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二、國內:

1,立法的指導思想發生了新的變化:

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環境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它正在成為環境法的基礎理論,可持續發展正在成為環境法的指導原則,環境法正在成為實施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工具,環境法正在向可持續環境法發展。

2.範圍更廣:

環境法涉及更廣泛的環境和資源問題以及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等交叉問題,環境立法的融合和整合進壹步加強。

3、環境倫理和生態倫理:

環境倫理和生態倫理已經成為環境法認識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環境法治的重要條件。環境正義、環境秩序、環境公平、環境效益等環境法的基本理念日趨成熟。這壹趨勢使得環境法規範得到了環境倫理規範的支持,從而使環境法理論更加成熟和令人信服。

環境法律法規:

1,法律: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放射性汙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

2.法規:

我國現行的主要有《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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