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居民申請繼承大陸遺產所需的文件和程序如下:
(1)臺灣省親屬關系公證。
壹是繼承人(臺灣省居民)向臺灣省公證處(法院或民事公證處)申請公證書,證明繼承人的職業、住址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需要提供的信息主要是:繼承人、被繼承人的身份信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證明等。
(2)在臺灣省公證時,被證明的繼承人應將本公證書的目的告知公證員。
公證處將公證書原件交給繼承人,同時將幾份復印件交給SEF轉交給內地省級公證協會。繼承人在中國大陸向省公證協會查詢收到公證書後,持公證書原件到大陸公證協會,大陸公證協會核對公證書原件與SEF寄往大陸的公證書復印件壹致後,出具壹致性證明。未經內地省級公證協會查驗的公證書,不予認可或受理。
(三)在內地做繼承公證,申請《繼承證書》。繼承人應當向中國大陸遺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公證。大陸公證處受理繼承人提供的證明後,認為符合中國大陸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出具了繼承證明書。繼承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身份證件;經大陸省公證協會認證的臺灣省公證書(SEF轉發);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如有遺囑,應與遺囑壹致);被繼承人的戶籍註銷證明;房產證;委托書和其他財產文件。
(4)處理繼承問題。
繼承人憑中國公證機關按法定程序向房產管理部門(如銀行、房地產管理局)出具的繼承證明和其他繼承人按同壹順序辦理繼承事宜;如果是房產繼承,需要先去地稅部門辦理繼承免稅證明。以房產繼承為例,需要向房產交易所提供的主要材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復印件;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戶籍註銷證明;繼承證書;房產證等。
(五)委托給內地居民。
不能親自來中國大陸申請繼承遺產的臺灣居民可以委托中國大陸的律師或其在中國大陸的親屬代為辦理。委托他人辦理的,申請人必須辦理委托書。委托書的內容應當載明受托人的姓名、地址和權限。本授權書須在臺灣省公證,並經SEF及海協會認證後生效。程序同上。通過對臺灣省人如何繼承大陸遺產、臺灣省居民如何繼承大陸遺產的介紹,相信您對臺灣省繼承人如何依法繼承大陸遺產有了壹定的了解。臺灣省雖是中國的壹部分,但在處理涉臺法律問題時,仍按外事處理,相關程序復雜得多。如果妳對這些復雜的程序感到復雜,可以交給專業的繼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