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婚姻登記是指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在結婚登記後取得結婚證的行為。壹男壹女自願結婚的,必須親自到壹方登記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發現情況屬實的,應當準予登記。男女雙方要求結婚,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全國聯網後,夫妻可以在異地登記結婚。婚姻登記信息全國聯網系統開通後,無論人在哪裏,都可以隨時隨地在網上查詢領結婚證的相關信息。登記員可以在網上核實婚姻登記人的信息,方便異地婚姻登記。相關部門壹直在推動婚姻登記的全國聯網,這是公認的有效防止重婚和騙婚的重要屏障。網絡全面實現後,無論哪個省市居民登記結婚,其他省市都能查到。目前因為沒有實現這個功能,很多人都有重婚和異地騙婚的情況。只有婚姻經過登記,婚姻關系才能成立,雙方的婚姻關系才是有效的,才得到國家和法律的承認和保護,未經登記的婚姻是非法的。登記是結婚的唯壹程序。實行婚姻登記制度是嚴格落實婚姻關系保護的需要。實行婚姻登記制度,可以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減少糾紛,維護安定團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行婚姻登記,可以對婚姻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預防和減少婚姻家庭糾紛,為以後的婚姻家庭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礎;同時,實行婚姻登記還可以及時為爭取婚姻自由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當事人合法的婚姻要求,及時挽救因無知、欺騙或威脅而陷入不幸婚姻漩渦的婚姻當事人。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身份證證明身份: (壹)常住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四)辦理出境手續;(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未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時,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手段證明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