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頒發的《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和司法工作需要,經研究決定選任本地區人民陪審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選舉產生的職位
此次遴選192名人民陪審員。
第二,資格
1.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年滿28歲;
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人民陪審員壹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合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受過刑事處罰的;
被開除公職的;
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因受處分被免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其他嚴重違法違紀,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第三,選擇過程
1.區司法局會同區法院、海州公安分局從本轄區年滿28周歲的常住人口名單中隨機抽取相當於人民陪審員人數5倍以上的人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征求候選人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意見,並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
2.區司法局會同區法院、海州公安分局從通過資格審查的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擬任命的人民陪審員人選。
3.向社會公布擬任人民陪審員名單。
4.公示後確定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由地區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陪審員任期五年,壹般不得連任。
5.區法院、區司法局應當向社會公布人民陪審員名單。
6.由區法院會同區司法局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人民團體,並通知公安機關。
本公告由海州區人民法院、海州公安分局、海州區司法局共同負責解釋。
海州區人民法院
海州公安分局
海州區司法局
65438+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