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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工業用地用於商業運營是否合法?

工業用地能否合法用於商業經營,視情況而定:

1.擅自將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屬於違法行為;

2、工業用地用於商業經營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合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的約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批準前應當征得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作坊、建築安裝生產場地、排渣場等用地。商業用地是指商業、旅遊和娛樂活動所占用的地方,如用於建造商店、糧店、餐館、公園、遊樂場、劇院和俱樂部的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工業用地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轉為商業用地,但企業擅自將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合理安排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壹旦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第二十壹條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的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村莊和集鎮的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第二十五條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變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變更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審批權限的,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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