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收據時應該註意的是:
(1)借錢的時候,寫“借條”,不要寫“借條”。借據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借據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書面借款憑證,證明雙方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歉收是雙方基於之前的經濟往來的壹個結算基礎。實際上是雙方過去經濟往來的結算,只代表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所以,借錢的時候要寫“借條”而不是“借條”,這樣可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錢的原因和用途的舉證責任。
(2)借條中應寫明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實踐中,很多債權人誤解民間借貸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頭約定,並沒有寫進借條。事實上,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貸款的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