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並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壹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國人民與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其他相關活動,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築工程,是指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