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交通事故的新規定
(壹)尊重人的生命,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警察、醫院的救治義務,盡可能保護事故受害者的生命安全。壹是規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乘客、過往車輛駕駛人、行人應當給予救助(第七十條第1款);二是規定交通警察趕赴事故現場時,應當首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第72條第1款);三是規定醫院應當及時搶救傷者,不得因搶救費用而延誤治療(第七十五條)。
(二)對事故現場實施快速處理。壹是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無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損害賠償;未能立即離開現場的,應當及時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二,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離開現場,再進行協商(第七十條第三款)。
(3)取消責任認定,強調證據收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第七十三條)。
(四)改革交通事故賠償救濟渠道。除自行協商和向保險公司索賠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不再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而是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七十四條)。
(5)路外事故有法可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報後也應當參照《交通事故處理規定》處理事故(第七十七條)。
(6)重新界定交通事故的概念,擴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範圍。“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
與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相比,新定義有明顯變化:
第壹,交通事故不僅僅是特定人員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的;也可由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起;
第二,交通事故的定義和含義基本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