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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如何規定停機坪坡度?

《民法通則》沒有這樣詳細的規定。相鄰案件中經常引用的法律條文主要有《民法通則》第83條和《物權法》第84條。《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以上兩條規定只能說是處理相鄰關系案件的原則。為了更好地解決相鄰案件,《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04至111條規定了壹些相鄰案件,包括相鄰土地使用關系、自然流水、相鄰排水、相鄰交通、滴房、相鄰損害預防和免除。物權法是專章,即第七章規定相鄰關系,即第84條至第92條。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二條分別規定了當地習俗的適用、相鄰用水、排水、相鄰交通、相鄰土地和建築物的利用關系、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汙染侵害、相鄰損害預防和免責關系。

總的來說,相鄰案件相關立法過於原則,難以操作;相關規定大多是行為規範而非完整的裁判規範,法官很難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使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常用的特殊詞語及其含義,如石頭、散水、滴水、金邊等。,難以“歸類”或“吸收”到相關法律規範中,立法與實踐相對脫節。如何認定損害或者妨礙,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很難依法界定。除非有相關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其余情況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在裁量上,當事人應當承擔寬容的義務,作為處理相鄰關系案件的原則,最終實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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