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股東名冊的假定效力。在股東名冊上被記載為股東的人,不需要向公司出示股份或者出資證明書,也不需要證明其對公司的實體權利。他只有在股東名冊上登記自己,才能聲稱自己是股東。公司沒有核實股權實際持有人的義務,只對股東名冊記載的名義股東履行各種義務。股東名冊權利推定是股東名冊最重要的法律效力,為兩大法系所普遍認可。根據英美法系國家的規定,任何取得公司股份的人,只有將其姓名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才能成為公司股東。公司只與登記在冊的股東交易,即使該股東的股份已經轉讓給他人。在受讓人將其姓名登記在股東名冊之前,公司可將名義所有人視為股份的唯壹所有人。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的規定基本相同。例如,德國《股份公司法》第67條第2款規定:“在與公司的關系中,只有在股票登記簿上登記的人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正是因為股東名冊具有權利推定的效力,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才具有正式的股東資格或者名義所有人的地位。需要說明的是,有權主張股東名冊權利推定的主體只能是公司或股東,其他第三人不得僅憑股東名冊中的記載推斷股東身份。因為,對於第三人,法律規定了其他代表股東權利的方式。比如股份公司的股東以股票為其權利表示,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為其權利表示。股東名冊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沒有法律效力。按照我國公司制度的安排,股東名冊保存在公司,不在公司登記部門或者其他機構備案。股東名冊屬於公司內部管理文件,只對公司內部具有法律效力,對公司外部第三人沒有效力。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以記載於股東名冊為由,推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人為股東或者享有股權,進而向其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