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2018修訂)。
第四十六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
政府和社會采取措施改善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他們的生活。
第四十七條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殘疾人所在的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多種渠道為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提供生活、教育、住房等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仍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殘疾人在基本醫療、康復服務以及必要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等方面給予幫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給予護理補貼。
第四十九條對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無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扶助。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扶助殘疾人的機構。
扶持和托養殘疾人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殘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和優惠。殘疾人可以免費隨身攜帶必要的輔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證件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費郵寄盲人書籍。
國家鼓勵和支持提供電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對盲人、聽力殘疾人和言語殘疾人給予優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幫助。
第五十壹條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各界為殘疾人捐贈和服務的渠道,鼓勵和支持殘疾人慈善事業的發展,開展誌願者助殘等公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