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每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行為之壹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協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研究處理並向工會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壹)克扣職工工資;(二)未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三)隨意延長工作時間的;(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