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解決了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即實體法律關系。
判決的實質問題是判斷妳是侵權人,違法,妳要交錢,或者妳是受害者,妳要得到賠償等等。,並且已經有了實質性的法律關系。
程序問題是妳訴訟過程中哪些程序不合理,法院判決確定,不確定妳是對是錯,妳是贏是輸。
有裁決不壹定意味著沒有判決。比如對管轄權有異議,裁決到有權受理的法院後會有判決。如果在裁定中不被接受,那麽就結束了,不會有判決。
有了判決,當然不會作出裁決。因為判決是最終結論,即使有裁決,也是對前壹個過程的程序合法性的裁決。
舉個例子,如果在古代,妳和妳的未婚妻已經同居了,現在妳見了妳的父母,要求結合,妳的父母裁定我現在不在乎批準妳的婚姻,裁定妳要先和妳的準丈母娘商量,這就是裁定,指出妳的手續不對,需要和妳的公婆家申請。然後,如果妳的父母、公公婆婆、叔叔大人等。都同意,最後決定,妳們小兩口百年好合。這就是裁決和判決的關系。裁決是仲裁程序,而判決是得出切實的結論,打破實體關系。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司法機關的名義,對案件中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爭議作出的權威性判決。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對程序上應當解決的事項所作出的判決。
決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民事案件,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關系,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具體事項作出專業性判斷。
裁決和判決的明顯區別是:
第壹,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了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即實體法律關系。
第二,基礎不同。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制定;但判決依據的是實體法,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而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第三,裁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判決書必須是書面的。只有不可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決可以上訴;其他裁定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所有的判決都可以上訴。
四、裁定上訴時限為裁定作出後10天;判決作出後15天內提出上訴。
決定不同於判斷:
第壹,決定將其用於某些特定事務;判決書用於處理案件的實體問題。
第二,判決是在審判的最後階段作出的,而決定可以在審判的任何階段作出。
第三,判決必須是書面的,但判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決定和裁決是不同的:
第壹,決定處理某些具體事務;裁決是用來處理程序問題的。
第二,判決的主要功能是排除訴訟中的障礙;裁定的主要功能是指導訴訟活動,推動訴訟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