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合同解除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僅包括債務人不履行的損害賠償,還包括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
解除合同的條件是什麽?
解除合同應符合下列條件:
1,合同是否因重大誤解而訂立;
2.合同因欺詐而訂立;
3.該合同是因脅迫而訂立的;
4.這個明顯不公平的合同是乘人之危簽訂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2.履行期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
4.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解除的程序包括:協商解除的程序,當事人協商壹致,訂立解除協議;約定終止的程序,終止的法定事由取得,當事人提出終止的請求,協議終止;起訴終結、當事人提價申訴、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生效判決執行的程序。
綜上,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當事人終止履行;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和性質,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不影響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578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