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閑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核實土地出讓手續,核實閑置土地性質、面積、閑置時間,詢問了解被調查人情況;
2、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閑置土地認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市國土資源局獲悉後,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利的過程進行記錄,記錄應當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
3.起草壹份閑置土地處置計劃。在確認閑置土地認定結論並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和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閑置土地處理方案。依法在閑置土地上設立抵押權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參加;
4.處置方案和聽證通知。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後,向土地使用權人發出《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通知書》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通知書》。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進入聽證程序並組織聽證;5.處置方案應當報批並公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後,將公布政府收回閑置土地的方案;
6、出具《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