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意,在疫情防控期間,企業不得與因突發疫情防控而被隔離、無法正常上班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壹般情況下,員工能夠在家正常工作的,企業不得強制年假等節假日抵消隔離時間,也不得隨意降低員工工資。
如果員工因違反防疫條例而被隔離,無法上班,員工可能無法獲得企業正常支付的工資。同時,員工因不積極配合防疫措施等原因,影響公司經營,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公司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扣發工資或辭退員工。
疫情期間被隔離,視為事假。如果有關人員在疫情期間身體不適或因必要的生產單位而被隔離,有關假期可以完全休完。如果是非必要的生產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務院延遲復工的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