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工程中,壹般發包人和承包人會約定保修期(壹般為壹年),質量保證金壹般在保修期滿後支付。但同時,法律對建築工程做了最低質量保修期的規定。例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是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2年;
(五)改造工程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那麽,這種情況下,質量保證金應該什麽時候交?按道理,法律規定了最低保證期間的,合同約定的期間低於此期間的,無效。但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承包人拿到質量保證金已經來不及了,尤其是“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其合理使用年限可能長達50年甚至更長,承包人不可能等這麽久吧?所以更多時候,雙方會自行協商決定時間。
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壹)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是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2年;
(五)改造工程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的,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