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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股東,要求其承擔公司債務?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通常在企業中是獨立的,掌握著企業管理的權力,是企業發展的支柱。

董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的義務,違反該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但在某些情況下,董的行為也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那麽,董在什麽情況下應該對債權人直接負責呢?如果董損害了公司的利益,怎麽能讓他負責?股東是否有權起訴董違反義務?

1.董包括哪些人?根據《公司法》第216條及相關規定,董具體包括: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需要對債權人承擔直接責任的情形●董損壞公司財產歸個人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有義務將財產返還公司。

如果此時公司不能清償債權,又懶得向董主張財產,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直接要求董承擔責任。

●公司增資時,董應監督公司股東履行增資義務。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公司增資時,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增資義務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董承擔相應責任。

董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4條規定,股東抽逃出資,董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協助股東抽逃出資的,對債權人承擔直接責任。

3.董燦·高建公司如何因損害公司利益而獲得賠償?丁某是某裝飾工程公司的總經理,丁某後來出資成立了某乙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並擔任法人代表。乙公司成立期間,在丁的安排下,甲公司為乙公司支付了20余萬元的開辦費和租金..後來這個事情被A公司在審計的時候查出來了。故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丁賠償甲公司上述經濟損失。

據律師分析:

“本案中,A公司高管丁某在擔任A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為其投資的B公司付款,影響了A公司資金的正常使用,從而影響了A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對A公司利益造成損害..

丁違反了對A公司的忠實義務..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應當對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公司法》規定,董損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65,438+0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65,438+0%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

其次,股東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有權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監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人員經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股東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如果案情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會使公司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股東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無需請求上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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