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郭(女)與(男)在車廂內吵鬧,並發生輕微肢體沖突。饒倫秩序井然,情節輕微,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
保安陳某某處理突發事件不冷靜,方式簡單粗暴。有拖拽行為,影響惡劣,但不構成違法犯罪。制止並查處。
警方的報告和Xi地鐵公司的官方信息有壹些差異,但結論基本相同。
地鐵公司稱郭為矛盾制造者,並與及其他乘客發生爭執,嚴重擾亂了車廂秩序。保安多次下車解決問題,都不肯離開,導致發生了拖拽事件。
從網上發布的最長版本視頻來看,當時車廂內的其他乘客確實對郭很不滿,甚至罵她是“瘋子”,要求她下車。後來,在剪輯的鏡頭中,郭被保安拖出,因此可以推斷,郭確實與其他乘客發生了口角,但只有這樣做。
Xi地鐵公司的情況與警方的通報完全壹致。只是安地鐵公司的傾向性更強,連配合保安把郭“帶出”車廂的人都叫“熱心乘客”,基本上就是把所有的過錯都算到郭頭上。
警方的通報相對中立,但事件的主要責任人仍是郭,打大聲電話才是起因。與陳某爭論直到開始工作是矛盾的升級。警方並未提及“郭辱罵周圍乘客”的情節,而是表述為“郭繼續大聲喧嘩”,其實意思是壹樣的,因為“辱罵周圍乘客”和“繼續大聲喧嘩”都指向“擾亂公共秩序”
警方最終認定保安不構成犯罪,但造成惡劣後果的依據是郭情緒失控,在車廂內繼續大聲喧嘩。地鐵安檢人員雖無執法權,但應在職責範圍內制止郭繼續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服務區域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報警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並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說白了,警察認定保安有必要讓失控的郭離開車廂,但要采取合理的方法,保安卻未能做出合理的選擇。
壹是郭繼續留在車廂內會繼續擾亂公共秩序,應當讓其離開車廂,恢復地鐵秩序;
第二,郭的衣服脫落不是因為保安的主觀故意,而是因為操作不當和郭的掙紮反抗,所以不能認定為違法犯罪。
郭大聲呼叫是不對的,與其爭執並動手打是不對的,郭不肯離開並壹直大聲說話是不對的,保安制止雙方爭吵是對的,要求其離開車廂是對的,將郭失控帶走是對的,拖拽衣服是不對的。
郭、、保安在此次事件中都有自己的錯誤,但沒有觸及法律的底線,因此接受了相應的處分、批評、停職和調查。
這是Xi警方綜合監控視頻、各方陳述、乘客證言等綜合判斷做出的,也是目前為止最官方、最權威的處理結果。只要沒有後續證據推翻這個結果,那麽任何媒體和個人都不能隨便給保安扣上“違法犯罪”的帽子,哪怕是主流媒體。
然而,郭燦對他損壞的雨傘、破損的衣服和身體暴露造成的精神損失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如果對警方的告知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如果他認為保安構成侮辱或者非禮,也可以向檢察院立案監督,相關部門會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