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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權威不容輕視與挑戰——江蘇鎮江顧無證采礦案?

2008年4月16日,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石頁鎮新河村5組顧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開采。丹徒區國土資源分局受市國土局委托,對其非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立案調查,確認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的損失金額為1.47萬噸。2008年5月,鎮江市國土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顧拒不停止非法開采。2008年8月13日至2月12日,多次進入丹徒區高資鎮東固村已封閉的采石場,擅自移動禁止開采警示牌,涉嫌犯罪。

2008年6月5438+065438+10月12日,鎮江市國土資源局將此案移送丹徒區公安分局調查。2008年6月28日,丹徒區公安分局依法對顧采取強制措施。2009年8月4日,丹徒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顧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案,認定顧犯非法采礦罪。法院判處顧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元+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

分析這個案例是壹個封閉采石場無證開采的案例。

本案當事人不是國有企業,也不是集體企業,而是獨立的個人。即便如此,該案在辦理過程中還是歷經千辛萬苦,體現了當事人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蔑視,以及對礦產資源執法的“有恃無恐”。

本案中,顧的行為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第三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另行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采礦登記”的規定,應當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拒不停止非法開采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鎮江市國土資源局於2008年5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當事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拒不停止非法開采。因此,鎮江市國土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及時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終止了違法行為,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使參與非法采礦的當事人最終受到了懲處。

對於這類非法采礦案件,將執法關口前移,早發現、早制止,是壹種有效的執法手段。壹旦形成氣候,或者違法人牟取暴利,不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也會加大案件查處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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