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5438+065438+10月12日,鎮江市國土資源局將此案移送丹徒區公安分局調查。2008年6月28日,丹徒區公安分局依法對顧采取強制措施。2009年8月4日,丹徒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顧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案,認定顧犯非法采礦罪。法院判處顧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元+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
分析這個案例是壹個封閉采石場無證開采的案例。
本案當事人不是國有企業,也不是集體企業,而是獨立的個人。即便如此,該案在辦理過程中還是歷經千辛萬苦,體現了當事人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蔑視,以及對礦產資源執法的“有恃無恐”。
本案中,顧的行為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第三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另行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采礦登記”的規定,應當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拒不停止非法開采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鎮江市國土資源局於2008年5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當事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拒不停止非法開采。因此,鎮江市國土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及時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終止了違法行為,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使參與非法采礦的當事人最終受到了懲處。
對於這類非法采礦案件,將執法關口前移,早發現、早制止,是壹種有效的執法手段。壹旦形成氣候,或者違法人牟取暴利,不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也會加大案件查處的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