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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受理申訴的條件

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上訴。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上訴。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上訴。對人民檢察院其他決定的上訴。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的上訴。

法律分析

人民檢察院受理刑事申訴案件的範圍: (壹)不服法院終結訴訟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三)被害人不服下壹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後七日內提出申訴的;(四)不服原決定、判決、裁定,經下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查或復核的申訴。申訴人的範圍:(1)原案當事人,具體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二)原案件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具體為: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責保護的機關、組織的代表;(三)原案件當事人的近親屬;(4)申訴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理。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負責控告申訴的檢察部門對受理的刑事申訴案件,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認為原辦案可能有錯誤的,應當移送相關辦案部門處理;原案件處理沒有錯誤的,應當書面答復投訴人。第五百九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查後,認為需要提請抗訴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上訴,經審查後,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交的申訴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有必要提出抗訴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第五百九十六條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審查完畢後,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在十日以內通知申訴人。經復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在上壹級人民檢察院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後,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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