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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有哪些?

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如下:

1,匯票,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2.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3.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受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壹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內容如下:

1、出票制度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制作票據並交付票據;匯票、本票、支票的記載事項可分為四類:必錄事項、任意事項、不具有票據法效力的事項和不能記載的事項。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票據正文、無條件付款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名、票據的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2.背書制度。背書分三種,即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票據法》規定,轉讓背書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背書人簽名、被背書人姓名、背書日期,背書必須是單純背書,禁止附條件背書和部分背書,背書所附條件無效,背書仍然有效;僅轉讓部分金額或兩人轉讓的背書無效;

3.驗收制度。承兌是匯票特有的行為。本票和支票不存在承兌問題。承兌制度適用於匯票。承兌是指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匯票上記載壹定事項,以表示願意支付匯票金額的行為。

綜上所述,票據是指出票人簽發的,約定其本人或受委托的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從狹義上講,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票據包括本票、支票和匯票,每壹種票據對應不同的制度,這些制度同構為票據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在制作票據時,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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