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四作為借款人拒絕還款,構成民事債務糾紛。張三作為債權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債。
在審理這個案件時,法庭應該以查明真相為目標。雖然李四主張房產屬於王五,並提供了轉移的證據,但法院需要綜合考慮各種證據來判斷房產的歸屬。如果能確鑿證明王五以自有資金購買房產,法院可以判決房產不是李四的財產。
3.如果法院認定王五確實是該房產的真正購買人,那麽李四就無權擁有該房產,也不能用來清償債務。因案外有案,法院可以不執行強制判決。
綜上所述,法院在起訴李四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清償債務時,需要審查相關證據,按時間順序進行判決,綜合考慮各種情況,判斷該不動產的歸屬。如果張三能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該房產屬於李四,並能用於清償債務,法院有權強制拍賣李四名下的房產,以保護張三的合法權益。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因不履行財產給付義務被判處強制執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其名下的財產以清償債務。民事法院將依法審查相關證據,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裁定。它是法院根據時間順序判斷不動產權屬的壹種方法,可以根據先後發生的事實和證據確定權利歸屬。不同的案件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實際案件來確定。張三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房產歸李四所有,可以作為債務的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