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打架鬥毆中受到傷害,此時學校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8周歲至18周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打架鬥毆受到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承擔侵權責任;
3.校內學生之間打架,學校是否負責,要看學校是否有過錯。學校未盡到應有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生活期間人身傷害;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
校園傷害事故的特點:
1,校園範圍主要包括幼兒園、學校未成年學生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小學或幼兒園,無論公立還是私立,都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是校園事故發生的主要場所。高校的學生壹般都是成年人,在校期間受到的傷害應作為壹般侵權處理;
2.校園事故是“在校期間”發生的相關事故。在學校組織的其他與教學有關的活動期間,如上課、做操、舉行運動會,或在學校春遊或參觀,但在上下學途中、學校放假期間等。,不應視為在校期間;
3.校園事故的性質是對未成年學生造成認知損害的侵權事件。如果事故僅造成未成年學生財產損失,但未造成未成年學生人身傷亡的,應當按壹般侵權處理;
4.校園事故的肇事者包括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其他學生、校外人員等。當然,在某些情況下,沒有特定的加害人,但由於自然因素、設施老化、未成年人特殊體質等原因,也可能引發校園傷害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